中新網(wǎng)河南新聞6月27日電 (夏青華)6月25日,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“6·26”國際禁毒日典型案例通報會。會上,河南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了2023年以來全省法院禁毒工作總體情況,并公布10起典型毒品案例基本案情。
據(jù)介紹,2023年以來,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審毒品犯罪案件1394件1816人,審結1368件1828人。其中今年前6個月,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審毒品犯罪案件355件463人,審結321件417人。與去年同期相比,案件數(shù)下降15.21%,有力遏制了毒品蔓延勢頭。
在本次通報會10起典型毒品案例中,麻精藥品涉及案例達6起。據(jù)了解,隨著國家對毒品犯罪高壓打擊,傳統(tǒng)毒品獲取難度加大,犯罪分子將目標轉移至國家管制的麻精藥品,通過不法手段從醫(yī)療機構套購麻精藥品,牟取暴利。
【案例一】項某兵販賣、運輸毒品案
2016年11月28日8時許,被告人項某兵伙同項某波、馮某蘭從云南景洪往昆明方向運輸毒品,途經(jīng)8511國道云南省元江縣青龍廠堵卡點時被民警查獲,項某兵駕乘另一輛車逃離,F(xiàn)場查獲甲基苯丙胺3060.14克、甲基苯丙胺片劑210.89克、海洛因10.16克。
2018年11月份,經(jīng)馮某蘭介紹,被告人張某園以每千克15萬元的價格向項某兵購買1000克甲基苯丙胺,張某園、馮某蘭向項某兵轉款15萬元后,因價格等原因,該筆毒品交易未完成。2019年1月,賀某博以同樣價格向項某兵購買3000克甲基苯丙胺。項某兵通過快遞將3000克甲基苯丙胺郵寄至禹州市某彩妝工作室,由賀某博和被告人李某真取走。被告人賀某強、賀某博及李某真支付毒資30萬余元,下欠15萬元購毒款以張某園此前支付給項某兵的15萬元抵頂。同年2月,賀某博以13萬元的價格向項某兵購買1000克甲基苯丙胺,后項某兵通過快遞將1000克甲基苯丙胺郵寄到禹州市某彩妝工作室,由賀某博取走并販賣,賀某博支付購毒款129800元。2019年1至3月,被告人宋某剛與項某兵聯(lián)系以每塊12萬元的價格購買2塊(700克)海洛因,用于販賣。3月5日,項某兵通過快遞將700克海洛因郵遞至禹州市某彩妝工作室,由賀某博取走。4月,宋某剛與田某軍商議后再次聯(lián)系項某兵,以每塊13萬元的價格購買2塊(700克)海洛因。4月21日,項某兵通過快遞將2塊海洛因郵寄至禹州市某快遞點,田某軍、席某娟駕車到快遞點收取快遞時被民警當場抓獲,現(xiàn)場查獲海洛因2塊,共計675.3克。
本案由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,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。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項某兵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(guī)定,伙同他人運輸和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、海洛因等毒品,其行為已構成販賣、運輸毒品罪。項某兵販賣、運輸甲基苯丙胺7060.14克、甲基苯丙胺片劑210.89克、海洛因1385.46克,數(shù)量巨大,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,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,應依法懲處。據(jù)此依法對被告人項某兵以販賣、運輸毒品罪,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。
罪犯項某兵已被依法執(zhí)行死刑。
【案例二】曹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、證件、印章、販賣毒品案
2018年,被告人曹某以“丁某忠”的名義從邢臺長城醫(yī)院法人林某忱處購買醫(yī)院資質,因交易中斷,該醫(yī)院的《醫(yī)療機構執(zhí)業(yè)許可證》沒有變更,曹某遂找人偽造《醫(yī)療機構執(zhí)業(yè)許可證》,將該證有效期限延長,主要負責人更改為“丁某忠”。從2021年初到2022年12月,曹某使用偽造的資質文件,多次向醫(yī)藥公司大量購買精神藥品及其他藥品。從2022年初至2023年2月,曹某隱匿身份通過QQ群、微信等方式聯(lián)系買家,通過物流向不特定人員販賣國家規(guī)定管制的精神藥品,共出售艾司唑侖片60瓶、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10瓶等,獲利17200元。
本案由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(qū)人民法院一審,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曹某為購進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以及其他藥品而偽造《醫(yī)療機構執(zhí)業(yè)許可證》,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、證件、印章罪;曹某販賣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,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,曹某一人犯數(shù)罪,應數(shù)罪并罰。據(jù)此依法對被告人曹某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、證件、印章罪、販賣毒品罪數(shù)罪并罰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。(完)